(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区县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充实和完善区县、乡镇技术推广工作机构的设施设备条件,提高其试验示范及推广能力,完善区县和乡镇实验室建设,提高其检测、监测及检疫能力,增强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改革后的区县和乡镇技术推广机构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培训场所、必要的试验检测、监测仪器设施和科学试验示范基地。"十一五"期间,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对区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区域站和乡镇站建设的支持,改善推广条件,锻炼推广队伍,培养推广人才,增强推广能力。
(十一)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各区县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要通过具体有效的政策措施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充分理解改革,积极参与改革;区县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做好改革所需各项费用的测算,将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等所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清理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办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落实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要把安置富余人员同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结合起来,为他们自主创业争取优惠政策;要鼓励和引导富余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为他们从事经营性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四、促进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
(十二)积极培育多元化推广体系。要按照构建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总体目标,大力发展各类社会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以国有推广机构为主体,培育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不断满足农民多样化技术需求。鼓励和支持科研教育单位、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技术团体、农民田间学校、科技示范户等,开展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物结合、技术咨询等服务。为促进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发育,各级政府设立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实行项目招标制,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各类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均可平等参与竞标。
(十三)大力发展经营性服务。积极稳妥地将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农产品加工及营销等服务,从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分离出来,实行市场化运作。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容易保护、不易流失、利润高、市场需求量大的技术及产品,应市场化运作,由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推广普及。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参与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各类技术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对部分公益性服务项目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