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2007年出国(境)培训项目已经执行完毕的单位必须同时报送全年培训总结1份以及至少1项培训成果,对未报送总结和成果的单位将暂不受理新的项目计划申报。
二、计划申报的具体规定
(一)除特殊情况外,每个单位申报的审核类项目原则上控制在2项以内。
(二)赴中国香港、新加坡出国(境)培训的天数要求不少于14天,其他国家(地区)培训的天数要求不少于21天。
(三)根据外专发〔1993〕314号文规定,到国外培训只能在一个国家的1~3个城市内进行(欧共体的国家除外)。
(四)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出国(境)培训应选用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的培训机构。除此之外,也可选用专业对口、著名的国际大公司、科研机构、大学。非上述培训渠道须补充培训机构的说明及其简介、资历等材料备审。中长期项目,原则上应选择国(境)外大学作为培训承办方。
(五)所有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单个项目人数均须控制在30人以内。
(六)分批执行的项目,每批作为一个项目分别申报。
(七)执行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安排的国(境)外培训,以及执行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或经国务院批准的部、委、直属机构与外方签订的多边和双边经贸、科技、贷款或赠款等协定安排的国(境)外培训不需申报立项审批。
(八)我局将从拟申报国家经费资助的项目中,优先推荐中长期培训、人数达10人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项目。
(九)2007年立项的培训项目计划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如预计需延后至2008年执行的项目一律列入2008年计划重新申报审批。
三、计划申报的办法
(一)拟申请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的培训项目,应使用国家外国专家局网上申报系统(http://projectonline.caiep.org)进行申报,并用该系统打印下列材料后签字盖章:管理类项目填报《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1份,技术类项目填报《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1份。网上申报系统的帐号及密码请与我局联系获取。
(二)申报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须填写《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份。
四、审批类培训项目申请表填报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