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他为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内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
49.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经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至省人事厅核准;
(2)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人选核准后,由各单位聘用。
50.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除教学、科研业务等管理人员外,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确需兼任的,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须按照岗位管理权限,经核准后方可兼任。
51.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签订聘用合同。
52. 新调入工作人员的聘用,应重新确定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
53.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可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54.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保证本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55.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填写《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和《陕西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陕西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由省人事厅和省教育厅对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完成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予以确认。
八、组织实施
56. 岗位设置工作是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这项改革作为当前单位改革发展中的一件大事,精心组织,稳慎实施。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认识。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