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自主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44.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一般不得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管理人员(职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
45.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应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受聘人员,积极探索短期、中期、长期合同相结合的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期限以及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等方面的内容。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和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前,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46.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五至八级职员岗位、二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经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各单位聘用;九至十级职员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四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报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各单位聘用;
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的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47.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各单位要成立聘用组织,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
48.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管理,除符合29、34、36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我省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并为我省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2)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并为我省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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