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8.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程序
39.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根据行业指导意见、《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岗位最高等级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
岗位设置方案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岗位设置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工作过程、各类各级别岗位数量、设置的原因,岗位设置前后人员状况的基本数据和结构比例;二是填写《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岗位设置方案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3)按程序报陕西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省人事厅核准。
(4)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40.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设置特设岗位,按照岗位设置的核准程序进行。
41.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39条规定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发生分设、合并,须重新进行岗位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增减编制数额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各事业单位根据政府编制、人事部门每年下达的人事计划,将新增人员列入岗位总量。
42.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