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9.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
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在上一聘期考核为合格以上;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30.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1. 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四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和我省人事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2)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3)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5)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规定及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32.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根据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职员岗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3.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规定执行。
34. 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四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2)五级、六级、七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3)八级、九级、十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4)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35. 各院校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36.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内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37.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具体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