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1.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标准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标准为5%左右。
22.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应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23.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各单位特点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4.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报省人事厅核准。
25.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填写《陕西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
(1)承担国家或我省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引进的经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3)其他确需设置的。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各等级岗位的设置
26.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参照相关行业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指导意见具体规定。
27.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属省综合管理的高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省人事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下岗位由本单位按国家与省上有关规定自行设置。
28.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五、岗位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