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3. 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4.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为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5.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严格按照《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陕办发〔2007〕18号)执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原则上可暂设至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16.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各类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原则上按照《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执行,其中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上限。
17.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18. 在总结省属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陕西省教育厅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以《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陕办发〔2007〕18号)和《关于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为依据,对省属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的控制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9.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高等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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