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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6.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各类院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经济审计、电化教育、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是单位中的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
  7.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日常运行等需要。
  鼓励各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8. 根据各类院校和厅属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1)各类院校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各类院校教师岗位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按照《关于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执行。
  (2)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厅属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3)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服务和支持职责的厅属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4)主要承担技能操作、服务保障等职责的厅属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9. 各类院校和厅属事业单位在确定岗位总量时,应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和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综合确定。缺编单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编制数进行岗位设置,超编单位暂按台账人数进行岗位设置。
  三、岗位等级设置
  10. 各类院校和厅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1. 根据我省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实际,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三至十级职员岗位。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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