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区专职工作者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7〕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遂宁市建设和谐社区“十一五”发展规划》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遂宁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遂府办函〔2005〕201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和谐社区建设,进一步提高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参照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规定,对我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区专职工作者每人每月的生活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7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400元/人.月),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从2007年1月1日起,市、区县财政不再按年发给社区专职工作者社保补贴,社区专职工作者按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其余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
三、社区专职工作者按城镇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基数按上一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社区专职工作者分别按缴费基数的8%和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按当地医保政策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四、当地政府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金来源,按以下办法处理:符合享受社保补贴条件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不符合享受社保补贴条件的社区专职工作者由当地财政纳入预算解决。
五、凡未按遂府办函〔2005〕201号文件精神为社区专职工作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区县,务必在社区专职工作者自愿的前提下于2007年7月底前完善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手续。
六、市城区包括船山区和市直三园区范围内的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生活补贴和社保补贴,从2007年1月1日起,由市本级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由船山区和市直三园区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