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委法建办、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标准》的通知
(渝委法建办〔2007〕34号)
各区县(自治县)委法建办,民政局、司法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加大对我市“民主法治社区”创建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力度,按照重庆市“五五”普法规划精神,结合近年来我市“民主法治社区”创建工作的实际,市委法建办、市民政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主法治社区”创建工作是建设“法治重庆”,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同时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希望各地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总结经验,努力提高“民主法治社区”创建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把“民主法治社区”建设活动引向深入。
附件:重庆市“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标准
重庆市委法建办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司法局
二OO七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重庆市“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标准
一、组织健全关系协调
(一)社区党组织注重加强自身建设,在社区民主选举、社区重大事务民主决策、日常事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充分发挥领导核心组织保障作用,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履行职责,保障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充分行使民主权利。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居民小组等组织健全,并依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充分履行职责。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居民委员会接受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指导,与社区民间组织、物业管理企业和其他社区组织之间关系协调,相互支持。
(四)社区民间组织、社区志愿者队伍在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有序开展服务。
二、民主选举程序规范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依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市委市政府的规定,严格法定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