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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调查,编制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廉租对象收入认定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收入核对机制。实行住房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保障方式,以租赁补贴为主,增强低收入家庭通过市场承租住房的能力,同时通过加大廉租房源的筹措力度,提高实物配租的比例。梳理和完善公有住房政策,逐步将享受租金减免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纳入廉租保障范围。
  2、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稳步推进中心城区成片二级旧里以下房屋的改造,实施成套改造、综合整治和“平改坡”等旧住房综合改造,改善旧住房居民的居住环境。进一步做好动拆迁等安置工作,严格执行向住房困难家庭倾斜的政策。坚持“租售并举、租赁为主”,通过“购房贴息”、“租房贴费”等政策,鼓励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或租赁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房。
  3、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切实落实用工单位责任,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支持和鼓励农民工集中的用工单位、经济园区,建造定向出租的集体宿舍或低价公寓。
  专栏《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2007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意见》提出要切实加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力度。重点措施,一是要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健全保障方式,多渠道增加房源。二是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供应对象,合理确定标准,严格上市交易管理,加强单位集资建房管理。三是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五、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统筹协调
  1、将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制定各项社会经济政策时,把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出发点和衡量绩效的重要标准。
  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进一步完善市、区(县)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体制,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和落实市与区县在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方面的责任。
  2、整体规划全市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制度构建、办法完善、标准调整等重大事项
  加强社会保险、就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以及慈善事业等相关政策的统筹协调。注重相关政策出台、标准调整的整体规划,建立对相关保障措施影响的预评估机制。研究各条保障线的相互关系,既要有利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又要体现积极的社会保障政策导向,确保相关标准的有机衔接。
  3、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研究和宣传
  针对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开展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有关问题的研究,并结合有关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的出台实施,组织专业研究机构和实务部门对相关工作方案进行深入论证,以确保决策的前瞻性与科学性。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断加大对上海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动员全社会关心、理解和支持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营造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舆论环境。
  (二)加大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资金的筹集和投入力度
  1、加大政府资金对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投入力度
  完善公共财政制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使社会保障逐步成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要方向,切实体现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最终责任。政府公共财政要重点对本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中做实个人账户、提高养老保障待遇以及社会救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进行保障,同时还要确保对上海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研究、宣传的经费投入。
  2、扩大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资金来源
  按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要求,在个人账户逐步做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探索和完善个人账户资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在增加财政投入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通过国资注入等渠道,多方面募集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资金。
  3、加强对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资金的监管
  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要求,着力加强制度建设,把依法管理、严格监督、透明运行贯穿于各类社会保障资金运作的全过程、各环节。建立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加快形成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内部控制相结合的社会保障资金监督体系。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布各类社会保障资金运行情况,以公开透明促有效监督、保安全运行。要重点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实施《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三)完善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与服务
  1、全面建立与完善以社区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事务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的服务模式,形成更亲民的柜面服务、更方便的网点服务、更强大的网络服务。发挥社区基层组织服务群众、便民利民的综合功能,切实加强社区基层在促进就业、社会保险、帮困救助、社会福利等方面的职能,完善“一门式”服务方式。
  2、形成覆盖全市并体现统筹、协调、互动特点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系统
  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要求,大力加强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和充分运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进一步丰富社会保障的服务手段。建立政府救助信息系统,形成全覆盖的全市困难群体数据库。逐步建立与社会保障相关的各类信息的共享和互换机制,更有效地做到“应保确保”。
  3、完善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传播和咨询网络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断加大社会保障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关心、理解和支持社会保障事业。通过有计划的媒体宣传,并充分发挥电话、网站、服务网点、宣传栏、宣传手册以及就业援助员的作用,完善适应市场体制和市民特点的政策法规咨询、传播网络,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发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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