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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根据国家的总体部署,在目前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基础上,改革和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农民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国家统一办法,工伤、住院医疗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工伤、医疗保险制度,并适度解决农民工在门诊医疗上的保障需求。按照基本社会保险的基本管理要求,进一步强化政府在资金筹集、管理服务、待遇发放等方面的职能。
  (三)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
  牢固树立“就业是民生之本”的观念,深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强化对困难群体的就业保障,进一步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努力实现比较充分的社会就业。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就业促进法》将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以扩大就业、市场就业、公平就业和统筹就业为指导,明确了政府职责、劳动者权利义务、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并对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法律规范。《就业促进法》的出台,有利于解决我国就业工作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对推动我国就业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实行促进就业与经济发展并举,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发展方式
  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目标,改善就业结构,扩大就业容量,实现经济发展和增加就业的良性互动。建立产业结构调整和就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的促进就业机制,在制定和实施产业规划、地区规划以及重大项目的建设立项过程中,加强对就业影响的评估。大力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各类所有制的中小企业,鼓励和推进有利于创造就业机会且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建设和行业发展,对吸纳市民就业量大的产业进行必要的扶持。
  2、建立健全多层次的促进就业机制
  进一步落实促进就业的政府责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层次拓展就业渠道。通过完善扶持政策,着力引导和鼓励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通过实行更加灵活的就业方式和鼓励政策,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以创业促就业,着力促进青年、农村富余劳动力和产业结构调整中转移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自雇就业,让有志于创业的劳动者方便创业、成功创业。通过稳定公益性就业岗位,着力加强对就业困难且生活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并高度重视“零就业家庭”就业,做到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
  专栏《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5年11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通知》充实和完善了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并对促进就业优惠措施进行了调整,提出要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通知》强调政府促进就业的第一责任,要求建立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考核制度;提出调整公共财政框架,形成促进就业资金的制度化安排;将鼓励开业和加强职业培训作为促进就业的重要措施;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托底。
  3、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加快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
  深入实施新一轮“技能振兴计划”,加快建立健全面向市场、运行有序、管理高效、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和政策体系,全面提升上海劳动者就业技能。整合现有资源,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促进职业教育、产业发展、促进就业的紧密结合,形成有利于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高技能人才支撑。不断完善政府补贴培训新机制,为本市需要技能提升的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补贴个人账户。完善青年职业见习制度,建立从院校到见习基地的直接通道,适度扩大职业见习基地的范围,加强相关的考核与管理。
  进一步提升市级公共实训基地和开放式实训中心的水平,鼓励区县开设一批有产业特色的专业化公共实训场所,引导各类院校和企业的实训资源向社会开放,建立覆盖全市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体系。
  专栏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2005年11月7日,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劳动力需求的变化,把发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作为促进城市就业的重要措施,特别要加强新增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提高城市就业率”。会后,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提出要“面向初高中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以及创业能力”。
  4、建立健全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完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统筹管理,改进服务方式,开发服务项目,拓展服务功能,为城乡劳动者及农民工提供有效服务,加强对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指导和服务。针对各类人群的特点,确立不同的公共就业服务方式。支持并规范发展各类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
  5、加强失业调控
  妥善安置关闭破产和重组改制国有企业的分流职工;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强化企业在稳定岗位方面的社会责任,通过行政和经济的手段,鼓励和帮助企业内部消化富余人员,严格控制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减人员的行为。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订预案和相应措施,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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