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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四、“十一五”时期上海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重点任务
  (一)扩大基本社会保障覆盖面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的要求,在不断探索的基础上,将社会保障体制机制的完善与稳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健全与国家统一要求相衔接、与上海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使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更多地惠及广大市民。
  1、扩大基本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完善参保激励和监督检查并重的机制,进一步扩大城镇基本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严格按照“落实社会保障与土地处置、户籍转性整体联动”原则,充分发挥小城镇社会保险在解决农村征地劳动力和其它“农转非”人员保障问题中的作用。完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制度,将更多的农民工及其他外来从业人员纳入基本社会保险范围。
  2、构建城镇社区市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
  进一步完善专项救助的政策,切实解决处于“低保”边缘的低收入群众在大病医疗、子女教育、住房等方面的特殊困难,逐步形成“特殊困难以单项救助解决为主”的政策机制,全面实现“应保确保”。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实施高龄无保障老人纳保计划,将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无保障老人,纳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范围。将职工遗属保障纳入本市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将其覆盖面扩大到本市“城保”和“镇保”的所有参保单位和人员。将城镇重残无保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并为自负高额医疗费有困难的城镇重残人员提供补充医疗保障。对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回沪定居人员实施帮困补助。
  3、完善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建立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继续发挥市红十字会设立的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补充保障作用。完善在校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建立面向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4、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在本市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基础上,尽快形成“全覆盖、保基本”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适当兼顾一般门诊,并根据不同年龄段人群的不同医疗需求,实行分级保障。坚持个人家庭缴费与财政投入、医保基金支持、公共资金补贴相结合,多渠道筹措资金。
  专栏《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2007年7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指导意见》提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自愿原则,通过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方式,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人员(包括中小学生、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大病医疗需求。根据《指导意见》,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建立起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建立可持续的社会保险体系
  根据上海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城乡之间不同人群收入水平差异以及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承受能力,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为重点,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不断完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制度。
  1、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按照国家改革的总体原则,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的社会保险责任。建立财政、国资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和充实机制,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和退休早、养老金水平偏低的人员进行倾斜。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的方式,建立化解企业退休人员历史遗留问题的机制,进一步提高相关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建立由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商业保险构成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形成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总体水平的长效机制。稳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专栏《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总结东北三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决定》明确了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要求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改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结合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不断改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政策。优化制度安排,进一步均衡不同人群的医保待遇。
  完善统账结构,着力增强医保基金的社会共济能力。进一步健全医保的服务与管理,强化供、需双方的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加快城镇医疗救助制度建设。
  3、进一步健全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
  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根据失业人员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合理确定申领条件,建立失业保险和促进就业联动机制。
  按照国家总体部署,积极推进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探索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政策,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工伤认定制度和劳动能力鉴定制度,积极探索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相应提高生育保险待遇。
  4、加快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现城乡一体化、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要求,在现有“城保”、“镇保”、“农保”及农村“低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上海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继续完善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健全个人缴费机制和门急诊医疗保险办法。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区县统筹,加大区县、乡镇两级财政投入,着力提高“农保”养老待遇,完善老年农民养老金托底补贴政策。在完善“镇保”、“农保”的基础上,健全“城保”、“镇保”、“农保”之间可衔接的机制。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缓解农民大病风险为重点,兼顾门急诊基本医疗需求,并建立长效的筹资机制。
  5、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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