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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支付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离休人员住房补贴发放时间: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至2008年10月30日止。

第五章 住房补贴的申报

  第十三条 符合享受住房补贴的离休干部及其配偶或合法继承人,应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请表,所在单位必须对申请表进行认真的审查,确保以下情况属实:
  1.申报住房补贴人员及其配偶获得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包括带有福利性质的合作建房和自建住房情况;
  2.申报人及其配偶的职务(职称)、参加工作时间、任职时间和离(退)休时间;
  3.申报人及其配偶离(退)休时领取有关住房补助情况。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离休人员的呈报的情况,认真组织核实并及时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第十五条 离休干部已按本办法规定办清退款手续的,当地房管部门应将其原购房改房产权证换发为商品房产权证。办证费用只准收取工本费;评估费由评估公司按规定收取;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由国土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免收土地出让金,只许收取工本费。
  第十六条 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第十七条 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由州级财政负责。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1.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公有住房售房收入的节余;
  2.单位非税收入中的“其他自有资金”;
  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部分;
  4.州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十八条 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住房补贴资金后,必须专项全额发放给离休干部,不得拖欠或挪作它用。

第七章 住房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由离休时所在单位负责申报,州委组织部、老干局、人事局负责审查;州财政局负责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的筹措、管理和发放;州房改办负责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的审批,州纪委监察局、审计局负责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的监督管理。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完成全州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的发放任务。

第八章 加强对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条 组织、老干、人事、监察、审计、财政、房改部门要加强协作,严格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加强住房补贴的审查和管理,严肃查处住房补贴申报和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住房补贴的安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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