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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支付办法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支付办法的通知
(文政发〔2007〕10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经2007年9月18日七届州委第21次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州州直单位和各县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按照《文山州州直单位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支付办法》,实行全州统一基本住房补贴每平方米305元,工龄住房补贴2.5元的标准给予住房补贴。补贴资金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州、县分别承担,分两年兑现。

  附件:文山州州直单位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支付办法

  二OO七年十月九日

  文山州州直单位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支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文山县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的批复》(云政复〔2003〕4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补贴是国家和单位补贴给离休干部用于购房、建房以及归还住房抵押贷款的住房消费资金,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部分组成。

第二章 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州直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中1993年8月19日以后健在的离休干部。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按无房人员给予全额住房补贴:
  1.夫妻双方均未购买公有住房、安居房、统建房或参与集资建房的;
  2.夫妻双方均未领取建房补贴和其他住房补贴的;
  3.按有关政策规定已退还所购买的公有住房、安居房、统建房和集资建房的;
  4.退还原单位给予的房改住房折扣建房费或者建房补助费的;
  5.1993年8月19日以后去世的离休干部,符合本条1、2、3、4项条件的,其合法继承人可继承住房补贴。
  第五条 不愿退出已购房改住房折扣或其它建房费、建房补助费的,原购房改住房面积不达标的,不足部分给予住房补贴。

第三章 住房补贴标准

  第六条 住房补贴面积(含公摊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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