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用地扶持政策。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经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采用划拨的方式供地。其他性质的用地,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社区闲置房屋要优先提供从事养老服务业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十)税收优惠。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个人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鼓励兴办各类为老年人服务的相关产业。
(十一)规范和降低收费标准。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除法律法规和中央、省两级财政与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费。养老服务机构的用电按最低价格收费,用水、用气(天然气、煤气、液化气)按居民生活用水、用气价格收费,对养老服务机构使用电话、宽带等电信业务按照现行最优惠的资费政策给予照顾。
(十二)其他扶持。对各类养老服务单位内部所办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在申请定点时应予优先审批纳入,并对参保人员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鼓励医疗机构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在试点社区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为高龄、空巢、困难的老人家庭提供帮助。
(十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增加对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服务,协调担保机构解决养老服务机构的贷款抵押问题。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给予优先贷款。
四、强化管理,规范运作
(十四)登记管理。养老机构按其机构性质划分,可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福利性养老机构(即国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重点兴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各有关登记机关要认真做好养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