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3、
企业会计准则(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
4、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5、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
6、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非税收入管理
上市公司、企业、小企业、行政事业、金融保险业可根据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有针对性的选择相关内容或其他与单位实际业务密切联系的内容,制定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及学习计划,在规定时间上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培训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1、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1)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2)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3)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4)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前培训,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考前培训;
(5)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2、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1)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2)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3)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四、学时和收费要求
(一)根据《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