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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价中介机构业务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审价中价机构中标后,须与合肥市财政局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自觉接受合同的规定和约束。

第四章 业务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审价中介机构接受财政局委托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核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投标标底;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结、决算;工程竣工决算等。

  第十四条 审价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2006年第149号令)和《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财建[2005]1065号)有关规定,项目工程造价成果复审误差率不得超过2%。

  第十五条 业务考核管理实行百分制,以审价业务执行和审价业务质量为考核内容,对审价中介机构进行业务考核。

  第十六条 百分制是指对审价业务制定统一的考核标准每项考核内容均规定相应的分值,按考核结果分项评分,表1、表2各50,满分100。

  第十七条 审价质量考核小组负责填写考核表1。以项目复审情况为依据对审价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八条 财政局经建处负责填写考核表2。对审价中介机构日常执业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对审价中介机构完成的审核项目,按合同年度项目平均核减率进行考评加分。

  第十九条 表1、表2按分项考核结果累计分值,两表累计分合计得出最终考核分数,作为审价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定的依据。考核结果在合肥市财政局存档备案,在以后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价中介机构政府招标采购中,作为业业绩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考核名次居前4名的,直接入围下一期分年度打包的审价中介机构。鼓励合同期内业绩优良者,保证财政评审工作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操作规程或复审误差率超过2%的审价中介机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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