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质量控制复核原则: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核实行质量复核考核体系,主要采用两种形式:1、日常考核。由财政局经建处对审价中介机构完成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复核,并综合考核审价中介机构的日常工作质量、效率、工作能力以及被审核单位的反映。2、抽查复审。对合同期内的已评审项目组织复审。由财政局经建处在省内确定具有甲级质资的审价中介机构或会同建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成立审价质量考核小组,对审核结论、工作底稿、审核报告和审价人员执业行为及廉政情况,进行全面质量考核。
第八条 争议解决原则:在执行审核业务过程中,对有较大争议或分歧的问题,审价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合肥市财政局提出书面报告,不得擅自处理。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对审价中价机构的审查报告如有争议,应以财政部门的审查结论为最终依据。
第九条 回避原则:审价人员因近亲属关系,间接利益关系或其他问题,可能对项目审核结论产生影响的,应提出申请予以回避。
第十条 保守秘密原则:审价中介机构应要求审价人员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核时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审核中取得的材料用于审核报告以外的事项。
第三章 审价中介机构的确定
第十条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价中介机构的确定,采取政府集中采购方式,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审价中介机构的确认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分项目独立招标和分年度打包招标两种方式。
1、分项目独立招标是指针对特定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招标选取审价中介机构的方式。
2、分年度打包招标是指每二年招标一次,选取若干个审价中介机构,在合同期限内,综合考虑入选中介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配置、社会业绩、执业质量等因素统筹安排项目审价任务的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 参与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价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相关部门批准的乙级以上审价执业资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技术人员配备充分且结构合理。
凡符合资质条件的审价中介机构都可以按招标公告的要求以投标人的身份参与项目审价业务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