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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价中介机构业务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价中介机构业务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建[2006]371号)


各有关审价中介机构: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5]120号),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价中介机构业务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核工作,保证审核质量,提高财政性资金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5]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合肥市财政局对审价中介机构受委托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核业务进行考核管理。具体由合肥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一般管理原则:审价中介机构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出具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核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合肥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职业道德原则:审价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工作认真、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第六条 专业胜任原则:审价中介机构应具乙级以上资质,有从事大中型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的相关业绩;审价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熟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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