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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促进外经贸发展的意见

徐州市政府关于促进外经贸发展的意见
(徐政发 〔2006〕 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为促进我市外经贸工作快速发展,增强开放型经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利用外资方面
  (一)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奖励
  1奖励范围:当年外资到帐的单个项目。
  2奖励标准:
  (1)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
  (2)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至20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
  (3)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奖励15万元人民币。
  3奖励对象:招商引资部门(单位)。
  (二)奖励依据
  1现汇出资以验资报告为考核依据;
  2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出资以验资报告、外汇核准件、外汇管理局询征回函、完税证明、董事会决议为考核依据;
  3设备出资以验资报告、海关报关单为考核依据;
  4股权转让方式出资以验资报告、外汇核准件、外汇管理局询征回函、外资外汇登记证明表、董事会决议为考核依据。
  二、对外贸易方面
  (一)出口增幅奖励
  2005-2006年连续两年自营出口增长(包括2005年新增出口实绩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每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
  12006年出口2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出口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1倍。
  22006年出口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的企业,出口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60%。
  32006年出口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至1500万美元的企业,出口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50%。
  42006年出口1500万美元(含15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的企业,出口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40%。
  52006年出口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企业,出口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30%。
  符合上述出口增幅奖励条件,属WTO《农业协定》统计口径中的农产品,出口每增长1美元另增奖励001元人民币。
  (二)出口品牌扶持资金
  出口企业在2006年获得国家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获得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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