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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穗科函字〔2007〕156号)


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8年是实施《广州市科学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关键一年。按照我市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2008年度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同时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2008年度公开征集的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5个类别,其中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计划指南另行发布。请根据《指南》的要求,认真做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审查筛选工作,并在申报受理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指定的受理点。《指南》及相关附件除发布本书面文本外,同时在广州科技网上发布(www.gzkj.gov.cn),各单位可上网查阅和下载。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2008年度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发挥区域科技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发展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利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在广州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主要从事与所申报项目密切相关的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服务业务,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
  3、是项目的直接研制者或产权拥有者,而非项目的中介机构;
  4、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5、项目负责人应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技和市场发展动态,具有本领域的工作经验,是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应是申报单位正式职工;政府公务人员、退休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6、已承担在研的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员(指任务书或合同书中列前三位的人员)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也不能为申报新的项目而退出在研的项目;未承担在研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原则上只能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员(指申报书中列前三位的人员)申报科技计划项目1项;
  7、承担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须按时办理项目的结题验收手续并申请成果登记。不按规定结题或申请延期,时间已超过项目验收时间6个月的,其项目承担单位不得申报新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是指任务书或合同书中的承担单位;承担单位为高等院校的,是指其下属学院或下属独立法人单位)。
  (二)项目需符合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科技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或以上;
  2、项目成果具有可以预期的应用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并在广州应用和产业化;
  3、无知识产权纠纷;
  4、同一项目不得在市各类科技计划中重复申报,一经发现,取消其在本申报年度市科技计划中的立项资格。
  项目除符合上述申报条件外,还需符合申报项目所属计划类别所规定的申报条件。
  (三)优先支持的项目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研究开发预期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2、研究开发过程中预期能取得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项目;
  3、项目以大中型工业企业为申报主体,且2006年度R&D投入经费占销售额达到或超过1%的;
  4、以企业为申报主体,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5、创名牌产品科技项目;
  6、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间双边或多边科技合作议定书所确定的合作项目,或我国政府与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协议书中所确定的合作项目。
  二、申报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书》
  申报单位须按照申报项目所属的计划类别,填报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简称“申报书”,各计划类别“申报书”在广州科技网另行发布);申报单位下载“申报书”,并按要求录入相关内容,用A4纸打印及导出电子文档。
  (二)申报材料附件
  1、申报单位须提供的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等有关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多个单位联合申报项目,应提供相应的合作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技术合作方式、产权归属、投入比例、收益分配等(其中一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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