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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在造林绿化中切实保障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在造林绿化中切实保障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意见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6〕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经贸委、市林牧渔业局、市园林局、市安监局《关于在造林绿化中切实保障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引导宣传,搞好协调配合,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二日

关于在造林绿化中切实保障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意见
(市经贸委、市林牧渔业局、市园林局、市安监局 2006年3月)

  为妥善处理好造林绿化与电力线路安全运行之间的关系,促进林业生产、城镇绿化与电力安全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森林法》、《安全生产法》和《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植树造林和城镇绿化建设切实保障电力线路安全运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电力主管部门要按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牵头协调处理好造林绿化与电力线路安全运行之间的矛盾,切实履行保障供电安全的职责。
 二、各级林业和园林主管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制订造林绿化规划。要与供电部门联系沟通,密切配合,按照《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注意避开电力线路保护区。在10KV线路两侧5米以内,35KV至110KV线路两侧10米以内,220KV线路两侧15米以内,500KV线路两侧20米以内,不安排种植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植物。
 三、各级林业和园林主管部门要配合供电部门对电力线路保护区附近的树木进行安全检查。对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已种植的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爬藤植物,供电部门可以要求种植人或产权人予以修剪或移植;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电力管理部门应通知种植人、产权人及相关管理部门限期予以修剪、移植或砍伐,逾期未能修剪、移植或砍伐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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