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名额分配原则及评选办法
2006年分配我市的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97名。分配原则:以2001年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分配比例为基础,并依据各县(市)区、各单位城乡就业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其中,企业一线职工不低于总数的30%,农民不低于总数的25%,各类企业负责人不超过总数的12%,妇女、少数民族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各县(市)、区要兼顾到重点工程建设人员、高新技术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港澳台资企业的从业人员。
推荐评选工作实行属地原则。凡所在单位党的组织关系在我市的个人均参加所在地评选。
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接受群众监督。推荐人选应从基层单位自下而上产生,逐级审核,经各县(市)、区和各有关单位同意后,上报市推荐评选办公室。推荐人选必须认真履行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并先后在本单位、本地区和全市范围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过当地县(市)级以上工商、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没有依法组建工会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负责人的,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中厅、局级以上(含厅局级)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县、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五、表彰奖励
对受到表彰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分别授予“江苏省劳动模范”或“江苏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和奖金。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徐州市2006年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委员会,推荐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推荐评选的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保推荐评选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