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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政府采购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以下文件资料:

  (一)采购活动记录登记表;

  (二)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采购预算和计划;

  (三)采购代理协议书;

  (四)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询价、谈判文件,相关的修改和澄清以及发售的记录;

  (五)投标文件、报价文件;

  (六)评审、谈判和询价的标准、工作情况和相应的报告;

  (七)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八)合同文本;

  (九)验收证明;

  (十)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

  (十一)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其中采购活动记录登记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采购信息发布情况;

  (五)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六)专家评委选取和构成情况;

  (七)评标或评定成交标准,确定中标(成交)人的原因;

  (八)废标的原因;

  (九)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采购活动记录登记表一般由采购人在采购合同签订之后3个工作日内负责登记,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登记,经办人与单位负责人签字,报财政部门备案盖章后保存。

  第六条 采购人自行开展采购工作的,由采购人负责所有采购资料正本原件的保管;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各自保管经办事项的正本原件,各自经办的事项双方应在采购代理协议中明确。

  第七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具体经办采购业务的部门应做好政府采购相关文件、资料的日常收集、整理工作,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在采购合同正式签订后的一年之内将所有文件、资料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

  第八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指定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应依法做好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政府采购档案存放有序、查阅方便,严防毁损、散失,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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