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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财购[2006]284号)


市直各部门、各县(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保证政府采购档案的完整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安徽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合肥市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合肥市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安徽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合肥市各级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级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政府采购档案作为本单位档案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采购档案工作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政府采购档案是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记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形成的原始的文件材料,包括形成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纸质、磁盘、光盘等不同媒质载体的记录正本。

  采购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的副本一般不作为档案保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作为资料保存,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事项的,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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