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行商业网点备案制度
马鞍山市大型零售网点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突出发展重点原则进行规划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商业网点、批发市场、物流基地(以下简称大中型商业网点)等符合《网点规划》的,在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审批后,其中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和批发市场、物流基地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报市商务局备案;商业网点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和批发市场、物流基地等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报县区商务部门备案。
3.建立大中型商业网点听证制度
(1) 城市商业网点(包括市级、区级、社区级商业中心,商品交易市场、零售商场、购物中心、餐饮店、商业特色街、物流基地等)的新建和改、扩建,改变现有商业网点的用途,都必须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
(2) 新建大型商业网点的选址以及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更新过程中商业网点的规划布置,必须征求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商业网点,应当依照《网点规划》逐步进行调整和改造。
(3)大中型商业网点建设,必要时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听证会,有关部门应当将听证意见作为审批依据;对《网点规划》中未予配置和确需改变规划定点、规模、零售业态的大中型商业网点,必须召开由市商务、规划等部门联合组织的听证会,在广泛听取市、区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同业单位、社区组织、专家、消费者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建立商业网点、商品交易市场用地预留制度
国土部门对规划确定的社区商业网点、商品交易市场等用地,实行一定期限的预留制度,待时机成熟再投放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土地。
三、加强监管,有序发展
1. 市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交易市场、零售商场、购物中心、宾馆、酒店、商业特色街、物流基地等选址和经营规模,必须符合《网点规划》的要求;凡违反规定的,由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2. 定期抽查。对未按《网点规划》要求建设商业网点的,由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
马鞍山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荣华 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