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局负责对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集中式饮用水源的水源地分布、水源构成、水质状况及保护区划定情况进行调查,及时监测水质状况,加强水功能区及河道堤防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加强对有关企业用地审批的审核工作,对未履行环保审批程序、违法排污的企业用地不予审批,加强对非煤矿山的清理整顿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对有关企业登记的审查工作,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政府决定关闭的违法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坚决取缔。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和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建立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信息通报机制。
马鞍山供电公司按照政府决定具体落实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的停电、限电措施。在电力供应尤其是迎峰渡夏时期,对超标排污企业采取惩罚性限电或断电。
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确保本辖区内环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
(二)加大查处力度
通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多种手段,对一切环境违法企业进行惩治,切实加大处罚力度。对造成重特大污染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要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的企业,要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
(三)实施挂牌督办
在2006年的基础上,加大挂牌督办力度。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明确挂牌督办的要求和解决时限并向社会公布,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四)严格责任追究
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七次全会要求,严格执行《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0号)。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进行直接查办,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追究有关环境违法违纪人员的行政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五)加大公众监督力度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月召开联席会议,公布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畅通“12369”环保热线、环保网、政府网等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渠道。马鞍山日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体,加强对重点环境问题的披露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跟踪报道,向广大市民宣传此次专项行动的目的和重点,定期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二级保护区内取缔排污企业名单、影响饮用水水质的停产整治企业名单等情况,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的作用,形成全社会保护环境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