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冶炼企业,要实施专项集中整治。对我市冶炼企业较为集中的上湖地区、沿江地区、林里地区以及当涂辖区内小冶炼企业等组织联合执法,对违法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吊销执照,并做到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
3. 对未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要求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化工(化肥)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凡是化工企业排放污染物发生重大改变而未申报的,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限期或限产治理,并高限处罚。对向山地区化工集中区,加强监管,落实有关规定,改善慈湖河水质。对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规定的“十五小”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关闭,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二)继续开展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整治。在2006年工业园区集中整治的基础上,重点解决园区内环保工作能力不足问题,加大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未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以及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等问题查处力度,按要求进行限期整改。
1. 各工业园区要有专人负责环保工作,创造条件尽快增强环保工作能力。
2. 严格执行环保准入制度和环保审批程序,彻底清理、纠正阻碍环境执法的“土政策”。
3. 对未建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并按高限处罚。
4. 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要停产整治。
5. 对园区内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高限处罚。同时,责令企业限产限排。
(三)持续开展影响和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问题的整治。对我市饮用水源地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清查。
1. 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设立规范的保护区标志。
2. 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停业或关闭;对2000年以前在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标排污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直至停业或关闭。
3. 对影响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停泊船只、采砂作业、江堤上违规倾倒垃圾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