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马政办[2007]39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2007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九日
2007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
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有关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各部门的总体部署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7〕2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以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群众权益为宗旨,以巩固创模成果、建设生态市为载体,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清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源安全,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深入开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违法排污企业整治。针对我市存在的污染重、能耗高,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危害群众健康的采选矿、冶炼、化工(化肥)、“十五小”等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实施集中整治。
1. 对各类采选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马鞍山市采选矿企业综合整治规定》(马政〔2005〕41号)的要求进行综合整治。县区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采矿证或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延续或未获准延续的非法采选矿企业,一律停止生产,予以关闭。对一证多点或擅自变更生产地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予以关闭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