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商贸局统一印制和发放《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和《酒类流通随附单》。
3各县(市)、区要在摸底清查的基础上,有计划、分步骤地将备案登记工作开展起来。将备案登记的时间、地点、办事程序、具体要求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告。主城区重点酒类商品经营单位的备案登记工作在2006年5月底完成,其他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工作在2006年7月底完成。
4实现档案化管理,建立档案上报制度。各县(市)、区要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并定期向市商贸局报送。
(四)建立溯源制度
1抓好经营者的培训。建立酒类商品溯源制度是《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又一核心内容,也是酒类经营者必须遵守的重要规则。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酒类企业经营者进行学习和培训,使其了解酒类商品建立溯源制度的目的、意义和具体操作程序及方法,保证《随附单》制度顺利实施。
2做好酒类生产企业的工作。对酒类商品实行溯源制度,最终与酒类生产企业有必然的联系。各级商务部门要从大市场、大流通的角度出发,主动与酒类生产企业进行沟通,全面讲解酒类溯源制度对酒类生产企业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准确地把握《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深刻内涵和批发经营的科学定义,消除各种误解,耐心做好工作。
3做好酒类批发企业的工作。批发企业(包括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是酒类商品溯源管理的重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批发企业的监管和指导,依照《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督导企业自觉地规范管理,守法经营。酒类批发商和委托代理商在购进酒类商品时必须向厂方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和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酒类批发企业销售酒类商品时应主动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做到货单相符,单随货走。对进口酒类产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没有取得上述证明的酒类商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按照《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行查处。
4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等)在购买酒类商品时,应主动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做到一货一单,妥善保管,严禁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凡不执行随附单制度相关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实,严格按《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