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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贸局关于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贸局关于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政办 〔2006〕 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商贸局制定的《关于〈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三日

关于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市商贸局2006年3月10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规范我市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组织机构,理顺管理体制
  (一)酒类流通管理是各级商贸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商贸工作的重要内容。《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发改与经贸委、商业局要着眼长远,从客观实际出发,尽快理顺酒类流通管理体制。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尽快建立健全酒类流通管理内设机构,以便按照省经贸委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安排意见,迅速组织实施,确保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市商贸局负责全市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组织起草全市酒类流通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与实施;负责全市酒类流通证件的领用与发放;负责全市酒类流通管理资料、信息的搜集和整理、上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酒类违规经营案件;对酒类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三)酒类流通管理是商贸部门转换职能、加强市场规范和监管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要根据酒类监管工作的需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监管工作人员,建立专门的酒类监管队伍,使监督管理工作得到充分保障。
  二、落实各项措施,推进《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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