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徐州市政府关于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下级党政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的具体办法(试行)

徐州市政府关于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下级党政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的具体办法(试行)
(徐委发[2006]20号 2006年4月1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提高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徐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对分管范围内下级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勤政廉政情况进行谈话了解,对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一般性错误进行提醒警示、告诫劝勉。
  第三条 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应本着关心爱护干部的目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引导、防微杜渐的原则,切实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增进团结、促进工作,使干部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一)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问题、群众有反映的;
  (二)班子内部出现不团结苗头、干部群众有议论的;
  (三)在职务升降、工作调整、重大奖励和纪律处分时;
  (四)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方面存在轻微违纪的;
  (五)其它需要进行提醒谈话的情况。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