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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徐政发 〔2006〕 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2006年3月)
  
  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德政之举。自2003年8月以来,我市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较好的保障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存权利,但他们当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医疗救治问题,是救助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难点。为切实做好对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根据江苏省民政厅、卫生厅《关于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医疗救助的通知》(苏民福〔2003〕40号)精神,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对加强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医疗救治定点医院的确定
  确定徐州民政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和徐州精神病院为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徐州民政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急(危)重病人的定点医院;徐州精神病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精神病人的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应在接收救助对象24小时内通知救助站甄别救助病人身份,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帐单、门诊票据等,以备查核实。
  二、关于医疗救治对象的确定
  医疗救治对象为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病人和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严重影响社会秩序与城市形象的精神病人,以及市社会福利院“三无”孤老残幼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一般的常见病、慢性病不在救治范围内。
  三、关于医疗救治经费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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