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行使教育督导的督政督学职责
7坚持督政为重。建立健全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对县镇两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年度考核。依法定期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在教育教学管理、教育经费拨付、管理与使用、人事编制与管理、学校规划与建设、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学校卫生与安全管理等方面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督导评价,并将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8坚持督学为本。坚持三年一轮的学校综合督导评估制度。高中阶段学校及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负责,县(市、区)属初中及以下学校和幼儿园的督导评估工作由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完善模范学校评选制度,确保评选质量,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加强以校为本的发展性评估研究,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和目标责任书,对学校发展情况进行考核。进一步理顺学校评估工作体制,对学校综合评估实行归口管理,由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配合,减少评估项目,提高评估效益和信度。引入社会评估机制。教育督导部门可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按有关标准和程序开展对学校的评估工作。
9加强调查研究、专项督导和随访检查。针对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围绕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专项督导,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经常性随访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时发现、制止各种教育违规行为。
四、构建教育督导的激励和制约机制
10建立报告公示制度。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教育督导情况,报送督导报告和调研报告,提出改进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督导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报告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后,可以向社会公示,
11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育职责、实施素质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政府、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12建立问题处理与反馈制度。教育督导部门督导活动结束后,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情况,下达教育督导结果通知书。对评估中发现的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重大问题,应立即责成主管单位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其他违规问题,应责成被督导单位限期改正,经复查仍未改正的,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要求主管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13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根据行政区划与学校分布,划分督学责任区。每责任区安排1至2名督学。责任区督学应对区内中小学校办学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随机督查,定期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督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