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徐政发 〔2006〕 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保障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
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教育督导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1教育督导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是现代教育管理中不可缺少的行政监督系统,是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实现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的有效保障。
2教育督导以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依据,代表政府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工作,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行政监督行为。
3教育督导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督导与评估相结合的原则,围绕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导向、激励、规范和保障作用,促进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推动我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理顺教育督导管理体制
4教育督导团(室)是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徐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督导团下设办公室,作为处理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与市教育局合署办公。各县(市)、区均应建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履行其代表政府督政督学的职能。
5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督导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估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和办学效果;监督教育经费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和所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收费及使用情况;调查研究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创新教育督导机制,组织教育督导科研和教育督导人员的培训考核;受理有关教育工作的信访、申诉;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6本级政府研究教育工作的重要会议和教育行政部门召开的有关教育工作的会议,应有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