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就业管理,形成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
(十五)完善就业管理制度。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就业管理制度,加强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转失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把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登记范围。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办法,纳入全市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健全城乡就业失业调查统计制度,定期开展城乡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建立失业预警和调控机制,把控制失业率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之一,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稳定。
(十六)稳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加强企业改制方案论证审核工作,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安置方案未获通过或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进一步加大改革资金筹集力度,妥善解决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当前要重点解决改制破产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养老保险接续问题,以及困难和改制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5%、1年内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从2006年7月1日起,除企业办理的“内退”人员外,岗职工全部解除劳动关系,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七)建立与社会保障制度衔接、配套的就业促进机制。对农村劳动者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劳动者失业后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积极稳妥地推进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在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同时,形成促进困难群体就业的激励机制。
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十八)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继续实行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把新(净)增就业人数、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各级政府促进城乡就业的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纳入目标考核体系,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督促检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市政府决定将市促进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编制就业发展计划,制定促进就业政策措施,筹集就业资金,抓好就业再就业相关工作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部门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