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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五)做好省部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各地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省部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省部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
  (六)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再就业优惠政策享受等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在全市范围内适用,持证人员在本市内流动就业的,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三、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七)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要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要切实承担起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规范管理制度,完善服务功能,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城乡劳动力资源数据库,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要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其免收费用按《江苏省职业介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收费标准据实给予补贴。
  (八)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部门分割,加强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和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贯通,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职业中介和劳务服务行业管理,树立先进典型,推广诚信服务,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明确劳务人员、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
  (九)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街道和乡镇负责劳动保障工作事务的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做好劳动力调查统计工作,掌握辖区内城乡劳动力基本情况,开展就业登记,录入和维护劳动力资源数据;组织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采集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落实就业优惠政策,实施再就业援助,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社区就业。继续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县(区)财政部门要落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十)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改善农民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限制,建立健全农村劳务输出的信息网络、技能培训、劳动力市场、政策保障和组织协调体系。落实以培训促输出的激励、奖励和补贴措施,实行“培训券”补助办法,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突出抓好农村“两后”毕业生、退役士兵和贫困农户的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推进南北劳务协作,做大做强“品牌劳务”,推广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模式,保障农村劳动者合法权益。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50万元资金,各县(市)、区按照农业人口人均1.5元的标准,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各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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