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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提高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提高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徐政发 〔2006〕 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实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是义务兵及其家庭应享有的权利,是各级政府应尽的义务,也是创建“双拥模范城”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市多次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较好地维护了义务兵家庭的合法权益。但是,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普遍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为深入贯彻《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和《徐州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大拥军优属工作力度,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今年起逐步提高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不含贾汪区)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在2005年的基础上,每年增加5三年达到上级规定标准。即:2006年将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提高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2%,即每户1700元;2007年提高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2008年提高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各县(市)、贾汪区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原则上参照市区的增长比例确定,三年内达到上级规定标准。
  二、市区(不含贾汪区)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2005年1100元为基数,提高标准后新增支出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三、各县(市)、贾汪区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在当地现标准基础上,根据现标准与规定标准之间的比例差距,每年按一定幅度提高,确保三年内(至2008年)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达到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
  四、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仍按《徐州市城镇户口入伍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办法》(徐政发〔2003〕4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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