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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岗位补贴是指对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男50岁以上、女40岁以上,原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给予的适当比例的生活补助。各地对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要确保其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其提供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补助时,由安排此类人员的社区申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转同级财政部门核定。资金由同级财政直接拨付到社区,由社区统一发放。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担保是指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由政府提供的担保,担保基金由同级财政筹集,运作由同级政府担保中心承担。担保按照个人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不超过2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贷款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从事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社服务、小饭桌、小商品零售、搬家、钟点工、家政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老幼残病教育和看护、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等。
  第十三条 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是指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的补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其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从再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本办法下发后的3年内,都可享受一 次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其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按《安徽省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的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费的补贴标准:省辖市原则上不超过400元/人和100元/人;县(市 、区)原则上不超过300元/人和80元/人。
  具有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的实际就业人数,向当 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就业服务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就业服务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要附经其就业服务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下岗证》或《失业证》等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 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上月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在 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材料,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后直接划入职业培训和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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