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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再就业资金主要来源于:
  1、上级财政补助;
  2、本级财政安排;
  3、资金的利息收入;
  4、其他多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七条 各级财政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得减少,在确保在中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当地再就业工作需要,调整部分资金用于再就业补助。
  失业保险金用于促进再就业的支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中发[1998]10号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再就业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各地的小额贷款贴息的全部资金、社会保险补贴的部分资金、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的部分资金。省财政对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和再就业补助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方式,补助时与地方财政实际投入和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补贴是对各类服务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按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服务型企业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率按当地现行的标准执行,缴费基数按本人实际工资额计算,本人实际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按60%计算。
  男50岁以上、女40岁以上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也享受3年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其缴费率按城镇个体参保率确定,费基按当地平均工资的60%确定。已享受“协保”且政府已给予“协保”补助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不再享受此项 政策。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企业(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要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经劳动保险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副本、地税部门出具的上季度企业为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帐(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后30日内直接划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对未参保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申请手续不全和相关凭证不齐的企业(单位),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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