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落实责任,强化监督。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为下访工作第一责任人。下访受理的各类问题,由下访干部全程负责,跟踪督办,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对需要转交其他部门办理的,应及时转办并负责监督落实。对下访过程中受理的信访问题,必须给予明确的答复或处理措施。简单问题当场办结,一般问题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重点疑难复杂问题在2个月内办结,确保初信初访办结率95%以上。
(二)对不按时下访、不及时处理问题、激化矛盾、替基层干部“捂盖子”、借解决问题吃拿卡要等行为;或因在下访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越级上访或发生重大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章 下访要求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镇(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要率先垂范带头下访。
(一)市四套班子领导每半年到联系点集中下访一次;
(二)县(市)、区四套班子领导和市直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到联系点集中下访一次以上;
(三)镇(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和县(市)、区直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每月到联系点下访二次以上;
(四)市党政领导接待日每季度安排到县(市)、区接访一次;县(市)、区党政领导接待日每月安排到镇(街道)接访一次。
每次下访至少要专访6-8户农户、贫困户或企业职工、社区居民,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七条 下访活动应立足解决问题,维护稳定。接访的问题必须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限、定任务、定质量、包解决。
(一)对群众反映合情合理合法的问题,应负责解决到位;
(二)对一些合情但不合理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问题,要宣传政策,讲清道理,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三)对一些政策性强、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问题,先稳定群众情绪,再带回去研究,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集中会办处理;
(四)对不合理诉求,要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给予明确解答;对无理纠缠的,要批评教育,动员息访。
第十八条 下访干部应建立下访记录和台帐。具体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