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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机制。严格矿业权审批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实行露采矿山动态监理制度,对地下开采矿山实行定位、定量和信息化管理。完善年度报告及年检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五)健全矿山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和整治投入机制。对正在生产的开山采石企业,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认真落实《江苏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拒缴保证金的,注销其采矿许可证;新建开山采石企业保证金缴纳不到位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对已经关闭的开山采石宕口,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进行矿山环境恢复整治或设立采矿权进行修复式开采,改善生态环境,开发利用矿山废弃地。
  四、实施步骤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总体要求,按照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排查清理阶段(2005年11月-12月)。对辖区内所有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所有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国土资源系统内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面清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检查重点:越层越界开采的煤矿、非法开采的小铁矿,非法建井、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的石膏矿,河湖非法采砂和破坏景观的小采石及破坏耕地的砖瓦窑厂等。
  本阶段工作完成后,各县(市)、贾汪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上报“三查”工作总结,填报《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查处情况统计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清查情况统计表》,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1月-12月)。基本完成整顿任务,开展相关规范工作。严厉打击无证勘查、采矿等违法行为,全面查处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本阶段由市、县两级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矿管处和执法支队,并汇同公安、安全生产监察、电力、工商等部门对违法行为联合打击,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
  第三阶段:规范完善阶段(2007年1月-9月)。全面完成整顿规范任务。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规范矿业权市场,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准入,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保障资源效益最大化。
  本阶段全市范围内露采矿山做到禁采区全面禁止,限采区严格限制,可采区开山采石企业生产规模低于20万吨的企业逐步淘汰,开山采石企业数量控制在100家以内。全市砖瓦窑厂低于28门的、未实行新技术改造的、占用耕地的、位于禁采区内的,全部关闭。地下开采矿山全面实行定位、定量管理及数字化、信息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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