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开展新一轮限制开山采石工作。按照《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结合城市规划区调整、高速公路、铁路建设等实际情况,对划定的禁采区(带)及时进行补充、调整。对划入禁采区域内的开山采石企业,要逐一清理登记,建立台帐。凡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必须立即予以关闭。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的,抓紧制定新一轮禁采关闭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08年底前关闭。
(四)继续做好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已经列入国家重点检查项目,各有关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常抓不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查处回采率低、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五)组织开展砖瓦粘土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以禁用粘土实心砖为契机,进一步开展对砖瓦粘土资源的专项整治,加快淘汰粘土实心砖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步伐。坚决关闭毁田、毁堤、毁林的砖瓦企业,坚决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小土窑、小立窑;对城市规划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和地质遗迹保护区等区域范围内的砖瓦企业,要制定专项计划,尽快实施关闭。对违反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并依法予以查处。
(六)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采矿权设置、出让、登记发证等行政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努力提高矿产资源开发集约化、规模化水平。严格按照禁采区全面禁止、限采区严格控制、可采区科学规划的总体要求,调整优化矿业结构和布局,建立矿产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减少矿山企业数量,扩大企业生产规模,提高科学技术含量。2007年底,全市开山采石企业数量要控制在100家以内。
(二)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推进信息化管理,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管理制度。在不改变审批权限的情况下,各县(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统一到市国土资源局制证,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国土资源主干网上登记发证。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市场。严格执行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规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探索矿产资源补偿费与矿产储量消耗挂钩措施,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矿业投资环境,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