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政办发 〔2006〕 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2006年4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整治,突出规范,立足治本,注重实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体制机制,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具有徐州特色的矿业发展新路子,促进全市节型社会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全面实现采矿权有偿使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的新机制更加健全,取得明显成效;矿山布局基本合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效益明显提高;各项制度健全,基层监管到位,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对全市范围内所有勘查项目、生产矿山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于无证勘查、开采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对越层越界开采的,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并依法进行处理;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没有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环境整治方案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环境整治方案开采、整治的,要限期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报请市政府批准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