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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局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暂缓提拔。对应予追究责任的,或受到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2年内不予提拔使用。

  (七)调整工作岗位。 对应予追究责任的,或受到有关处理后仍无明显改进或继续造成不良影响的,可按照“先免职、后甄别,先停职、后查处,先换岗、后调整”的原则进行处理。

  (八)降职使用。对应予追究责任的,视情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给予“正职降为副职、上级职务降为下级职务、领导干部降为一般干部”的处理。

  (九)免职、辞退。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辞退处理,聘用人员则予以辞退,其单位主要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以上九种形式,为干部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凡受到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二条 财政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财政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的提起和实施程序:

  (一)发现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财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财政局监察室提出申请;财政局内部也可通过对干部考察、考核、民主评议、群众监督以及设立意见箱、电子信箱、举报电话等途径和方式,及时发现干部思想、工作和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核实情况。局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在收到追究行政行为过错责任的申请或者建议后, 应当在30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认真调查核实,听取群众意见,并征询当事人的陈述和说明,了解事实真相,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市财政局监察室、人事教育处、税政条法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过程中,发现财政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执法)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决定追究或提请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三)研究认定。局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调查核实结果,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依据机关办事程序和管理权限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形成后,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理人及其所在部门。对处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关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专门档案,以备查考。调查核实材料、处理决定要存入被处理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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