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的重点内容:
(一)违反规定程序审核、批复或者调整市级财政收支预算和市级部门预算,拨付财政资金,擅自下达财政预算指标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的;
(三)违反《
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擅自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的;符合受理、许可条件不予受理、许可的,或者不符合受理、许可条件予以受理、许可的;违反《
行政许可法》关于公示、收费、期限、听证等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违反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
(五)违反规定办理减、免、退税的;
(六)违反规定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产权交易中的具体商务活动的;
(七)违反财政行政执法程序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
(八)违反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违反规定发放或使用罚没票据、收费票据的;违反规定收费、征收基金的;
(九)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
(十)擅自委托或指派有关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执法的; 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十一)不认真履行局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等九项制度规定,违反局“七个不准”、“八条禁令”,工作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造成影响的;
(十二)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 或者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裁决的; 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三)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义务,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拒不执行、拖延不办、贯彻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四)不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涉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涉及面广、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决策程序,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导致决策失误的;
(十五)不认真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违反干部工作程序,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