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围绕大局、服务中心的原则;
(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教育为主、奖惩分明的原则;
(四)客观公正、规范运作的原则;
(五)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有责必究的原则;
(六)处罚与过错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法律政策依据主要是《
预算法》、《
会计法》、《
政府采购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实行干部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试行)》文件。
第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的目标要求:
(一)机关作风实现新转变。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窗口)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结果需公开的一律公开,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全体工作人员的作风要有明显的改善。
(二)宗旨观念得到新增强。全体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和公仆意识要有明显的增强,为人民服务的主动性、自觉性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要有较大改进,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三)干部队伍呈现新气象。全体工作人员要立足本职,干事创业的工作热情不断增强,能力明显提高,干部队伍呈现出蓬勃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风貌,风正、心齐、气顺、劲足的良好氛围日益浓厚。
(四)环境优化开创新局面。广大干部职工发展意识、宗旨意识、责任意识和省会意识进一步增强,为合肥的改革发展出力、献策、贡献力量。在财政行政行为(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