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局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财组[2005]36号)
机关各处室(局)、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合肥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实施干部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试行)(合发[2005]20号)文件精神,确保对财政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财政机关内部监督管理,建立干部管理长效机制,规范财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理财,保障和监督财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及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合肥市财政局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全局各部门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实现以制度管人管事,提高财政机关的工作效能。
附件:《合肥市财政局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合肥市财政局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干部管理长效机制,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加快发展、奋力崛起、勇当先锋”的伟大实践,不断增强干事创业的激情,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有关文件及国家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合肥市财政局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机关以及所属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以及所有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市管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按《中共合肥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实施干部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试行)(合发[2005]2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主要是指本局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其管辖、岗位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以及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行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原则: